| 无法投递的邮件,一般是指邮件到达投递局后,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投出,需要退回寄件人或按照寄件人注明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的邮件。对这些特殊情况,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做了明确的规定。 笔者依据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第250条的规定,并结合生产实际,谈谈对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。 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。即邮件上所书的收件人地址由于寄件人原因未详尽写明、写全,存在遗漏、错误情况,导致无法正常投出。对此邮件做出无法投递的判断前,应与相关投递员确定此邮件是否已经多方查找(包括到公安户籍机关、居民社区组织进行查访),是否已请地理业务精熟的老投递员“会诊”等,未经过相关程序的,则不能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。 原书地址无此单位或收件人。即邮件原书通信地址正确,但有三种情况无法投递,一是该地址没有所书单位,疑似地址书写错误;二是该地址有此单位,但该单位内部没有邮件所指的收件人;三是该地址无邮件所指收件人。对于原址无此单位的情况,如投递局属地范围且本地市内也无同名单位,则该邮件可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;对于单位内部无此收件人情况,则必须由单位指定的文件收发(传达)部门在邮件上进行明确批注,而不能由投递员代该单位进行批注;对于原址无此人情况,如已经查访过,邮件可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。 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。即原书地址准确,且收件人原居此处,现已迁移。这里,迁移新址是前提,不明是结果。如知其所迁地址(收件人已提前在邮局登记的),或经原址他户告知、通过寻找、查访得知收件人新址的,均不能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。 收件人是已撤销的单位,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。即原址单位客观主体消失(曾经存在,并非更名等情况),且不属兼并、撤并或临时机构行政终止等,可寻上级权属主管单位的情况,均可视为已撤销且无合法代收单位。 收件人死亡,又无家属代收。即已是亡故人的收件人,其本地(本址)没有家人或亲属可以代收邮件,也包括无法得知收件人其他家属住所,不能设法转交邮件以供代收的情况。 收件人拒收邮件(非邮局责任)或拒付应付的费用。此条规定的关键词有二:一是“非邮局责任”。即:如属邮局责任(传递途中的破损等),则不能作为无法投递,应做进一步的业务处理,包括内部追查责任、征求寄件人意见等。二是“应付的费用”。应付的费用,包括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相关业务资费(如退回费、欠资费、破包处理费等),以及各省级邮政与地方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性收费(如普通包裹投递费,包裹逾期保管费等)。不属应付的费用则不能收取,邮件也不能因此作为无法投递邮件。例如,一收件人持催领单到营业窗口领取包裹时,以未收到包裹详情单为由拒付逾期保管费。经查,收件人所诉属实,该支局酌情免收了费用。如果简单按拒付费用将包裹退回寄件人,则极易激化矛盾,且也侵犯了用户利益。 局内投交的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。局内投交的邮件均需按规定频次进行催领,在将此类邮件作无法投递邮件前,必须要确认本局有无违规(即漏催领)情况,催领单有无投递不到位问题。因此,需要再详查一次以落实责任,包括与投递部门做必要的沟通,确保无服务质量问题,做到退之有道。 其他原因无法投递的。例如楼房不通邮且因故无法转投产权单位,或物业撤销,无人(部门)接收且已经告示等。 基于对用户高度负责的原则,我们对邮件做出无法投递的决断应慎之又慎。此项业务处理,是邮件传递处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,而投递班班长必须充分理解规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,准确界定邮件是否已无法投递,以确保通信服务质量,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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